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加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州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万、绵阳市加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九州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向***邮寄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