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9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服务北里51056部队干休所院内2-4号。
被执行人***市潜达物资公司,住所地***市中华南大街16号。
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
本院在执行***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与***市潜达物资公司、***市潜水电泵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200万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载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200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士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