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

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执异21号

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3004。

法定代表人:闫丽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3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市潜水电泵厂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审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高志华

人民陪审员  马会杰

人民陪审员  袁贞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