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执异21号
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3004。
法定代表人:闫丽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3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市潜水电泵厂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审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高志华
人民陪审员 马会杰
人民陪审员 袁贞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