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异15号
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Q59R1F。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218号2层225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人:牛爱新,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勇,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643291。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03G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文炼,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03219T。
住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3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658660XK。
住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3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埃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130000000009270。
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甄金英,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埃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和《中国商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报纸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与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埃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和所有担保权益等)转让给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同内容不变。自2020年3月9日起,申请执行人厦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与该等债权所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暨催收公告于2020年3月18日在《中国商报》上刊登。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该笔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其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北京中润华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