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0执异26号
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广安大街**财富大厦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UJPK17。
法定代表人:闫丽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卫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市桥**中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03219T。
法定代表人:吴学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案号为(2014)无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情形,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终结执行。申请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洋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单洋公司申请事项:申请变更债权人主体。事实与理由: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市潜水电泵厂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市潜水电泵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20年5月31日尚欠本金9000000元,利息21615556.94元,共计30615556.94元。2019年7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11月2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2020年6月3日,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6日作出的(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并取代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地位,享有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作为债权人,本公司向贵院申请变更债权人主体。
申请人单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作为债权人对***市潜水电泵厂享有合法债权,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2、2019年7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6月29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各一份,用以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将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及作为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并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市潜水电泵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
3、2019年11月2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2019年12月5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各一份,用以证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及作为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市潜水电泵厂,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
4、2020年6月3日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单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单洋公司股东会决议、《公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及作为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单洋公司,并通知了***市潜水电泵厂,单洋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人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的(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市潜水电泵厂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8年2月20日的利息为344275.09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市潜水电泵厂的上述债权及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及权利转让给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广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权利转让给单洋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或公证送达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市潜水电泵厂。至此,申请人单洋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及从权利的合法权利人,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变更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无执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变更为河北单洋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审 判 长 曹永涛
审 判 员 徐全振
人民陪审员 杨双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委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