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29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6981865-3。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法定代表人:潘***,职位。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达物资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0450562-8。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04503***-9。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潜达物资公司、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