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恢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执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与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作出(2017)冀0104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在单县国土资源局应收取的工程款167万元,现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在单县国土资源局未支取工程款16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