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执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与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7)冀0104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在单县国土资源局应收取的工程款16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工程款16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