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03G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35812643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3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665866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3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104503219T。
本院在执行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石法民五初字第0007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潜水电泵厂、石家庄石潜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022671.65美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