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9465号
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求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豪,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向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