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

***与***、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1民初96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云南省丽江市人,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4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