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

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9执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48738K,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
被执行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其他证件××,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福广路客运站西南侧约160米。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在2035××××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171.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5××××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658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甘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利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甘新联系电话:139××××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