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

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财保2号
申请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48738K。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064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下列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45409976.9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支行账号530XXX99-1及530XXX6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账号530XXX70-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工人新村支行账号24XXX06;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5××××XX56;5.浦发银行昆明前兴路支行账号78XXX89;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市支行营业室账号24XXX34;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账号95XXX87。申请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支行账号530XXX99-1及530XXX6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账号530XXX70-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工人新村支行账号24XXX06;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5××××XX56;5.浦发银行昆明前兴路支行账号78XXX89;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市支行营业室账号24XXX34;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支行账号95XXX87),金额以45409976.91元为限,期限至2023年2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