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4679号
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4ABT3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高层住宅2幢第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郭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会,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48738K。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总经理。
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保山市奔驰路桥工程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施凤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