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1502号
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茂林里。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