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20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汝,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