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20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汝,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