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知民初7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大家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52号(城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大家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