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2民初259号
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15-S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强,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40号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64597.29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64597.29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64597.2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41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365元,故总计应退还1390元。)
审判长王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