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03民初1647号
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15-S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40号1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由794400.38元减少至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大连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794400.38元减少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794400.38交纳案件受理费11744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1694元,故总计应退还原告11719元)。
审判长*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