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5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6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西路1号51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2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东鼎致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