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四环西路1号519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2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与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四年未休假工资二千一百六十一元一角三分;三、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五千六百六十八元一角六分;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京0106执2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风
审判员*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