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3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环西路1号51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严顺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街23号。
主要负责人:陈玉东,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35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范博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3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环西路1号51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严顺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街23号。
主要负责人:陈玉东,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阳科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35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范博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