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1598号
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186元,由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