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晟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民初248号
原告:青海晟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路32号**家园1号楼6层。
主要负责人:***,该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该管理人工作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人工作组成员。
被告: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晟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青海省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青海晟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我院通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晟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处理。
审判长*鑫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