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1853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