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146号
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力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5647X2。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被告:舟山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360907XA。
法定代表人:梁旭波,执行董事。
被告: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中浪国际大厦****代码91330901685590153B。
法定代表人:郑少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川。
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阳***酒店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川已清偿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兴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乐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