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秀水木材有限公司、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1执395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秀水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TXNH2H,住所地常州市新**晋陵北路**木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5647X2,地址浙江,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秀水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1民初4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常州秀水木材有限公司货款4346211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4381211元,该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3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余款846211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的款项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以未付金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常州秀水木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213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3500元,合计39845元,由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8373.52元。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和解履行期较长,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39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