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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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664号
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丰岛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47244K。
法定代表人:夏开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玉,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珊,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44号5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5647X2。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舟山市坤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臻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