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鑫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卫生建筑工程公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海鑫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卫生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黑75执271号由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执行。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井玉亭
审判员 韩国民
审判员 关雪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姜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