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维西路路顺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34民终119号
上诉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西路路顺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严荣华,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耿晓燕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杨 帆
法官助理 格茸次木 书记员 李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