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治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货款4486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昭通市公路局省道S201威信县提级改造工程指挥部有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昭通市公路局省道S201威信县提级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应收款54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毛启君
法官助理 李世兵
书 记 员 崔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