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财保331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担保函在28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自愿请求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5322××××2755账户的存款278965.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4653账户的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