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执异字第59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关键。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申请不予执行曲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曲仲裁字第230号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建才
审判员*俊
审判员*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