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9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卫生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红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3,682.2元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红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703,682.2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403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