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62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威信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善县。
本院在执行***与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1033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3195.0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048元、被执行人***诉讼费15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45243元、被执行人***1468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吴化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