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62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威信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善县。 本院在执行***与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1033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3195.0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048元、被执行人***诉讼费15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45243元、被执行人***1468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吴化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