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448号
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243号富江嘉园7栋7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勇,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君,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耀尚城C栋1单元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肖忠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8.96元,减半收取4999.48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爱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