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111号
原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城C栋1**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新春社区翠东工业区259栋1-3层2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