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2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伊美区居民,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李淑婷,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23号B3栋8**7楼2号。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1804527153
诉讼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淑婷、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淑婷、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后,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淑婷、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