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7868号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香坊区******村。
经营者:***,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城C栋1**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欧运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