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109民初6021号
原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二街5333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城C栋1**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奇建筑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
创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截留原告的工程款2532681.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向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办理退还剩余质保金164171.15元的手续,上述本金合计金额为2696852.66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115541.41元(以2696852.66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11日,按照LPR标准计算,2023年4月12日至实际支付日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以上各项暂共计2812394.07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4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投标由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标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松北发热门诊建设工程。2021年1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所属人员***的指示将投标保证金97000元支付到**账户,再由被告支付至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后原告以被告名义中标并实际施工、竣工。2021年12月15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松北发热门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审定金额为5472371.80元。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将工程款项5262906.83元已经支付至被告账户,但被告截留部分工程款,仍欠原告2532681.51元未支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松北发热门诊建设工程剩余的164171.15元质保金,被告亦未协助原告办理退还手续。综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中创奇建筑公司是借用嘉和市政公司资质进行施工,二者之间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不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之间为一般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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