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1529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住所地林口镇站前大街东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6926342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商品欠款309225元和利息177804元,本息合计4870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6日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缆省道方虎路林口段工程施 工项目第L2合同标段,被告施工期间购买原告碎石累计549225元,截止2011年11月24日,累计偿还碎石款240000元,剩余欠碎石款309225元,至今未还。根据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利息17780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以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的起诉。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30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倞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