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1073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住所地: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采石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立判偿还商品欠款309225元和利息174721元;2.被告负责起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6日,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省道方虎路林口段工程施工项目第12合同标段,被告施工期间购买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碎石商品累计549228元,截止到2011年11月24日,累计偿还碎石款24万元,剩余欠碎石款309225元,至今未还。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被告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款的利息174721元(309225X0.005X113个月)。原告先后多次和被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利息共计483937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的起诉。 预收诉讼费4280元,予以退回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荆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