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直补账户,并扣划了部分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两次提起评估委托。因申请人公司经过四次更名(现更名为中北建设集团),我院工作人员多次到其单位释明,要求其单位出具公司证名材料,让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法院对接,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但其单位至今未派人与法院联系,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执行款无法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26执恢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