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6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巴彦县万发镇。
本院依据(2015)**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125.00。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26执恢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