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义施工队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及原审被告克东县教育局、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克东县龙源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民终1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施工队。
负责人:**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克东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基建办主任。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克东县龙源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该园园长。
上诉人**义施工队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及原审被告克东县教育局、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克东县龙源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0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理查明,**义施工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否准许撤诉,无需经其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0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4.36元,减半收取1837.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05元,减半收取1977.03元,由哈尔滨市南岗区博闻建材商店负担。**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0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