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扎执字第00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
被执行人***,地址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9157.28元,承担执行费487.36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