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扎执字第00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 被执行人***,地址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9157.28元,承担执行费487.36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