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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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一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136号2007室。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古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昌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童霞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宁晓雯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