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81民初5777号
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负责人:徐江明,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笏增,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衢州市浮石街道杭长时代花园19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804969585。
法定代表人:金晓峰,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丰县丰溪街道小康城居委会下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2113XR。
法定代表人:夏祥生,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荷香芝,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柴日富,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荷香芝、柴日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