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81民初3696号
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
负责人:徐江明,职务:村委主任。
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晓峰,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徐赞良,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小康城康宁**
法定代表人:夏祥生,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荷香芝,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荷香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荷香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志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