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异153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00MB1G880531。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古镇职教园区。
负责人:孔祥戥。
委托代理人:李庆良,系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书记。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65524693E。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天瑞家园)3幢第3层C区—303号。
法定代表人:冯兴和。
委托代理人:钱春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51884480。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北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魏。
本院在执行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江房地产公司”)、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云03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工商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5300××××023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19260.98元。被执行人工商学校以上述款项均属于代收款并非其收入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称,2021年11月18日,贵院从我校管坡寺建行0238账户划走资金5719260.98元,其中包含学校代收的学生伙食充值款、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暂收的保证金、代收党费、代管工会经费返拨款、代收医保报销费、代收银行利息、代收老校区固定资产有偿划拨款、代收征兵专项补助、代收其他工作经费、代收学生学费、奖学金助学金、误转款项等,共计5844993.28元,均属于代收款并非学校收入,具体如下:1.学生伙食费充值款237260元,属于学生在食堂一卡通中心充值,由学校财务代管的伙食费,当学生用餐消费后,学校要返给食堂的伙食费;2.代管2020年工会经费返拨款:我校工会未独立开户,金由学校财务代管。按照曲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纳的通知”,学校工会缴纳工会经费后,次月收到工会返拨的经费,按规定用于工会的职工福利其中2020年1l1206.6元,2021年410003.47元,合计521210.07元;3、代收医保报销2020年348290.72元,2021年93550.59元,合计441841.31元;属于教职工因生育、住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中心审核批转报销的费用,从医保中心转入学校账户,必须支付给教职工的医疗费;4.代收党费及慰问费:学校未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学校党总支按照“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收取的党费、从上级党委拨回的党费、困难党员慰问费以及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等全部转入0238账户,其中2020年19924.65元,2021年5721.67元,2021年老党员春节慰问费3000元,2020年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经费2000元,合计30646.32元;5.代收银行存款利息:学校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每个季度必须缴入税务局,2020年16636.63元,2021年11533.51元,合计28170.14元;6.代收老校区固定资产有偿等值划拨款4930000元,专项用于足球场建设,由于账户被冻结,还有2930000元没有使用;7.代收曲靖市军分区转入征兵工作站征兵专项补助13800元,必须发放到预备役学生官兵;8.代收国家开放大学精准扶贫奖学金6000元,必须发放到贫困学生;企业转入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3430元,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合计9,430元;9.代收曲靖市教体局转入国家助学金37000元,必须发放到受资助学生;乡村振兴技能大赛费20000元,必须用于师生参加技能大赛;团费返款406.44元,应按规定用于团委活动;代收曲靖市教体局疫情防控工作经费30000元。合计87406.44元;10.代收经贸外事学院大专学费116000元,要支付经贸外事学院;助学金18000元,必须发放到受助学生,合计134,000元;11.代收学生技能鉴定费300310元;12.暂收履约保证金:2020年88000元,2021年139660元,合计227660元。属于学校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暂收竞标者的履约保证金,必须退还中标方;13、暂收云南开放大学误转学费883259元,必须退还云南开放大学的代收学分费。以上合计5844993.28元,恳请准予留用。
为证实其主张,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本院(2020)云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4.本院(2021)云03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5.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一份及现金交款单复印件一份;6.《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纳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两份、收据复印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两份;7.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曲靖市城镇职工单位报销单(生育险)等复印件50份;8.《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关于划拨2020年市级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及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条、党费缴纳明细等复印件136份;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复印件17份;10.《曲靖市财政局关于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老校区部分资产移交的批复》及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各一份;11.《曲靖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召开市属学校及驻曲高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推进会议的通知》、《曲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曲靖市职教园区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体育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曲靖市市属学校及驻曲高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12.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各一份;13.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各二份;14.其余《合同书》、记账凭证、客服回单等。
申请执行人驰骋建筑公司辩称,法院扣划的款项属被执行人工商学校所有,且不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执行之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工商学校的执行异议。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2021年12月14日,本院公开征询了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申请执行人驰骋建筑公司对扣划款项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驰骋建筑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鉴于款项来源和性质的特殊性,学生伙食费充值款、工会经费、医保报销、代收党费及慰问费等四笔费用,可酌情同意返还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
本院查明,原告驰骋建筑公司与被告工商学校、山江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驰骋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云03民初148号民事裁定:对工商学校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22782126.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2020)云03执保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22782126.72元限额内冻结了工商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5300××××023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0)云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驰骋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7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驰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其后,驰骋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云03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山江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驰骋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879234.12元,并承担该款项中以1448095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该部分款项中以139827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工商学校对山江房地产公司的上迷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驰骋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7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工商学校及山江房地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11元,由工商学校及山江房地产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山江房地产公司、工商学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驰骋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以(2021)云03执685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21)云03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工商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5300××××023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19260.98元。工商学校不服遂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院对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扣划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工商学校对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本院立案受理了债权人驰骋建筑工程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当然有权对被执行人工商学校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扣划措施。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案涉账户内存款应予退还的主张,况且如案涉账户内存款确系依法应专款专用的特殊款项,也应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前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特殊标识,而不能通过事后主张相应款项特殊来源、特殊用途的方式来排除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因此,本院对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扣划措施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鉴于申请执行人驰骋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对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主张的学生伙食费充值款、工会经费、医保报销、代收党费及慰问费等四笔费用可以酌情处理而予以退还,本院尊重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且考虑上述四笔费用的款项来源和用途确实具有特殊性,对该四笔费用合计人民币1230957.7元,本院决定酌情不予扣划,对工商学校的该部分异议请求,本院异议支持。
综上,本院对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扣划措施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异议申请人工商学校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为:“扣划被执行人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5300××××023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88303.28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陆国生审判员何林
审 判 员 刘   兴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荣   先
书 记 员 张      辉